GSP简介:
GSP是英文Good Supply Practice的缩写,意思是良好的供应规范,中文译为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它是控制医药商品流通环节所有可能发生质量事故的因素从而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一整套管理程序,医药商品在其生产、经营和销售的全过程中,由于内外因素作用,随时都有可能发生质量问题,所以必须在所有这些环节上采取严格措施,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医药商品质量。
实施GSP制度,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的组成部分,也是确保药品质量的一种科学的、先进的管理手段,同时又是国家对药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先决条件。1995年,我国开始GSP认证,同时规定新开办的医药经营企业必须按GSP要求验收发证,从2000年起,对未取得GSP认证的医药经营企业不受理《合格证》的申请。同时对中国16000多家药品经营企业要求分期在2004年12月31日前必须进行GSP达标认证。
我国GSP的产生,是在分析研究日本GSP的同时,于1982年起,由中国医药公司对我国建国30多年来医药商业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进行归纳总结,其中许多行业性规章、企业制度、工作程序与日本GSP原则大同小异,将我国医药商业质量工作的精华与日本先进的GSP观念体系融合提炼,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GSP管理系统,此项重要措施适应了药品质量控制的国际潮流,推动了我国医药商业质量管理的现代化、国际化。
- 我国的第一部GSP是1984年6月由中国医药公司发布的《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
- 1992年3月18日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系统修改后再次发布《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成为我国的第二部GSP。
- 2000年4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20号),并于同年7月1日开始施行。(第三部GSP)
- 2001年11月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GSP认证公告(第1号)共有58家企业通过
- 2002年3月1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GSP认证公告(第2号)共有7家企业通过
时间要求:
(一)2002年年底前,完成对全国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以及大型零售企业实施GSP改造并完成GSP认证工作。
(二)2003年年底前,对所有地市级以上城市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和中型零售企业实施GSP改造并完成GSP认证工作。
(三)2004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药品经营企业的GSP改造和GSP认证工作。对那些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实施GSP改造、未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药品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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